|
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8:35:21 GMT 2
西的公路货运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门,该国流通的卡车超过 350 万辆,巴西领土上运输的所有货物中约 75% 使用公路运输。 太平间档案网 太平间档案网 需要注意的是,大型货车配备的油箱容量超过200升。这是必要的,以便它们有一个合理的范围,使车辆能够到达目的地或停止和休息点。 在此背景下,《劳动法》中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涉及受雇司机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情况,这些司机驾驶的车辆有两个油箱,容量超下工作的雇员有权额外获得工资的 30%。并且,根据《刑法》第193条的规定,危险活动或操作将由劳动就业部(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)制定规定。 因此,监管是监管标准 16 的责任,该标准定义了危险活动或操作,因此只有这些活动或操作才能产生工人领取危险津贴的权利。 鉴于此,上述监管标准第16.6条规定: “任何容 电报号码数据 器和散装易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的运输操作均被视为处于危险条件下,少量运输除外,液体易燃物的限制为 200 升,易燃液化气体的限制为 135 公斤”。 也就是说,运输数量超过200升的易燃材料被视为危险活动,因此工人有权获得相应的额外报酬。 另一方面,本监管标准第 16.6.1 条确定: 就本标准而言,不考虑车辆自身消耗罐中所含易燃物质的数量。 因此,当车辆油箱中的燃油超过 2第四区 Egrégio 地区劳动法院的判例证实了这一理解: “被告的普通上诉。危险。卡车。补充罐。驾驶员。NR-16 第 16.6.1 条已经规定,为了将工作分类为以下目的,车辆自身消耗罐中所含易燃物质的数量将不被考虑2执行提出的复审上诉。 由于管辖权条款的否定,区域判决初步无效。该上诉并未解构独裁决定的基础。驳回因拒绝管辖权规定而导致地区判决无效的主张,因为原审法院已清楚、完整地解释了改判被告支付额外危险的原因。原产地未按照上诉人的主张做出决定,不构成拒绝授予管辖权。上诉被驳回。危险添加。车辆中存在每辆容量为 440 升的原厂油箱。燃油运输。额外到期。上诉不损害专制决定的基础,不值得接受。本法院的判例采用这样的理解:使用容量超过 200 升的额外油箱将导致支付相应的额外危险津贴,无论到底是原创还是改编。。危险津贴是由于车辆有第二个油箱(额外的或备用的),容量大于 200 升,即使是用于个人消耗,因为使驾驶员面临风险的是油箱的总容积。
|
|